关键词:生命伦理;治理;
Key Words: Bioethics; governance.
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以下简称生命科学技术)是21世纪最重要的科技领域之一,它们的发展将会给医学、制药和农业等领域的发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为人们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生活质量做出巨大贡献。但同时,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会引起一些不确定性和风险、甚至是负面效应,带来一系列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转基因技术、克隆技术、人类胚胎干细胞等生命科学技术前沿的研究引发的伦理、社会和法律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为了使生命科学技术造福于人类,控制和减少其负面效果,需要解决相关的种种伦理问题,并制定相应的伦理规则、政策和法规。自20世纪50年代生命伦理学诞生以来,国际上已形成了解决生命伦理问题的各种理论、方法和机制。随着生命伦理问题重要性的日益显著,许多国家不仅制定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在国家宏观管理层面建立了相应的决策和咨询机制,例如,世界上约有50多个国家建立了国家政府一级的生命伦理委员会[1],并且形成了各种公众参与决策的机制。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生命伦理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相应的法规与准则也不断完善,但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需要改进的地方,特别是需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政策协调。由于生命伦理问题包含的领域广泛,影响面广,几乎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且生命伦理问题已成为一个跨国界和跨文化的议题,因此有必要从国家层面上把生命伦理问题作为一个整体考察。本文在分析生命伦理问题本质的基础上,以伦理治理(Ethical Governance)这一新概念为核心,分析我国生命伦理研究与管理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我国伦理治理机制的若干建议。
一、生命科学技术领域的伦理问题及其治理
(一)生命伦理问题的本质
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带来一系列非技术问题,包括伦理的、法律和社会的问题(ELSI),这些问题主要有:对人类生命和健康的安全性问题;有关侵犯人的权利和尊严的问题;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家庭伦理问题;由基因歧视、商业机密泄漏和利益冲突等带来的社会问题;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问题;有关“扮演上帝”等议题的宗教问题;涉及到基因决定论、医学目的等的哲学问题;涉及到R&D资源分配、伦理审查制度的政策管理问题;涉及到生命科技立法和执法的法律问题;国与国之间的资源争夺与合作问题;生命科学研究和评价中的伦理学问题等。在这些问题中,伦理、社会和法律问题是相互十分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的,而不是简单的堆积,其中伦理问题处于核心地位。国际学术界一个基本的共识是:对伦理问题的认识及解决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其他社会和法律问题的理解和解决。
所谓生命伦理问题是指生命科学的研究及其成果的应用、医疗保健中的治疗和预防决策都涉及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的问题。[2] “应该做什么”或“该不该做”为实质性伦理问题,“该如何做”为程序伦理问题。其中,前者是生命伦理的根本问题,在生命科学研究和医疗实践所面临的道德难题中,追问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是“该不该做”。例如:是否应该开展生殖性克隆技术研究?是否允许人与动物的嵌合体?该不该为了达到增强后代的记忆力(或身高)的目的而干预生殖细胞系的基因呢?人类是否应该为了科学研究而在14天内毁掉一个胚胎呢?该不该为了民族和国家的利益而强行采集珍贵的人类遗传样本呢?对于这些实质性伦理问题认识和解决的好坏直接关乎到对程序伦理问题及其他社会和法律问题的认识和解决。“应当如何做”是主要指技术和管理层面的措施,例如,在基因治疗中怎样保证受试者的权益、如何预防不良的事件,用于研究的人类胚胎干细胞应该通过什么样方式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应该如何权衡人体试验中的“风险”与“受益”,应该如何符合伦理地开展“治疗性克隆研究”。“该不该做”与“如何做”的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当反对某项研究或治疗的实质性伦理成立时,在程序上,下一步的任务就是如何制定严格的措施来达到此目的;而当赞成某项研究或治疗的实质性伦理成立时,在程序上,下一步的任务就是在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上如何做好的问题。
生命伦理问题触及关于生命、人和社会之间的根本价值观念,其中最重要的包括生命观、安全观和公平公正观。
1.生命观:生命科学技术使人干预和改变生物体与生命的自然本性,触及到生命观的核心。例如,人类胚胎干细胞实验提出的重要伦理问题是早期胚胎究竟是不是“生命”?“生命”是什么?一个人何时成为一个“人”?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并不那么简单,不同宗教、文化价值的人有不同的答案。人类胚胎干细胞实验的反对者认为,胚胎干细胞来自早期胚胎,而从胚胎中提取干细胞必定会损毁胚胎,胚胎就是生命,就是人。因此,研究胚胎干细胞就是“毁灭生命”,甚至无异于“杀人”。以布什政府为代表的美国保守派就是这样的观点。这样的观点立足于他们的生命观。在他们看来,卵子受精的一刹那,就是生命的开始。而赞成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人则认为,胚胎干细胞只是胚泡中的内细胞群,没有滋养层的支持,不可能独立发育成胎儿,所以它们并不是胚胎。与生命观紧密联系的是人的尊严问题。生命是神圣的,敬畏人的生命体现了对人的生命尊严的维护和尊重。例如,在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中,天主教人士就认为,为了销毁人类胚胎而制造人类胚胎,这是对人类尊严的严重侵犯。
2.安全观:这是贯穿于生命伦理各个领域的一个问题,像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基因治疗、干细胞的安全性问题等。安全性是由于技术的不完善或可能的负面效果带来的,但它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该不该应用、如何应用技术还是一个伦理和社会问题。例如,对于转基因作物和食品,尽管转基因食品可能会与天然食品同样安全,但并不能排除它们的安全隐患,事实上现在没有一个政府或联合国组织会声称转基因食品是完全安全的。如何对待和使用转基因作物与食品,不同国家的态度和做法是不同的,如美国和欧洲国家,起作用的就是伦理态度。对于安全性问题,需要根据“不伤害”的伦理原则制定技术安全性标准、安全性规程。
3.公平和公正观:生命科学的发展对公平和公正提出了严重的挑战,例如,在研究资源的分配、研究受益分享和风险承担等方面,带来了面向大众还是少数人或利益集团等尖锐的问题以及各国怎样分享利益等复杂问题。
其他重要的伦理、社会和法律问题还包括对生物技术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问题、生物技术产品使用者的知情权问题,生物技术应用中的隐私和歧视问题、生物技术对专利权的挑战问题等。
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做出伦理上的辩护,常常需要多学科的辩护,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法律。
(二)治理——解决生命伦理问题的机制
现代生命伦理涉及的领域广泛(如人类基因组计划、基因治疗、人类干细胞研究、克隆技术、辅助生殖、转基因作物与食品等),而且每一个领域中,伦理问题与社会和法律问题缠绕在一起,影响面广,几乎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科学界、医疗界、学术界(哲学、法学等)、政府、私人团体、公司、公众等,各方在解决这些问题都有自己各自的立场和利益,这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一定的难度。而且,随着国际科技交流和合作的深入发展,生命伦理问题成为一个跨国界和跨文化的议题。
根据国际趋势,解决涉及不同意见和观点、影响到各个方面的重要议题,越来越多是采取治理(governance)的方式,即通过各种相关利益者参与的方式,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治理”一词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得到广泛的应用。英文中“治理”一词源于拉丁文和希腊文,原意为“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它与“统治”(government)等同使用,主要是指政府的合法化的指挥和控制行为。90年代以来,学者们赋予了“治理”一词新的含义,与自上而下的“统治”一词明显不同。罗茨(R.Rhodes)在“新的治理”一文中指出:治理意味着“统治的含义有了变化,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有序统治的条件不同于以前,或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3] 按照全球治理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1995年给出的权威定义:“所谓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物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4]与统治相比,治理是一种内涵更为丰富的现象。它既包括政府机制,但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治理的实质在于,它强调的是机制,强调的是不同社会角色为了共同目标的协调行为,而不只是自上而下的权威和制裁,强调非正式的合作、协调,同行的监督、公众参与等方式。
科学与治理议题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开始在欧洲兴起[5],出现了一系列著作,[6][7][8]它指的是以各种方式或机制把有关不同利益者带到一起,以使科学技术为保护和促进人民的幸福和安康服务为目的,管理科学技术带来的变化的所有决策过程。[9]
在治理的思想下,对于涉及不同意见和观点的生命伦理问题可以采取“伦理治理”(Ethical Governance)的解决方式[10],即以各种方式或机制把政府、科研机构、医院、伦理学家(包括法律专家,社会学家等)、民间团体和公众带到一起,发挥其各自的作用,相互合作,共同解决面临的生命伦理问题以及社会和法律问题。这种机制的核心是坚持科学性与民主性的统一。
根据国际经验,从国家层面看,生命科学技术的伦理治理机制包括:(1)通过全球对话,建立共同的伦理准则;(2)制定伦理准则和法律法规;(3)加强决策服务的科学咨询;(4)设立伦理审查;(5)促进公众参与。
1.通过全球对话,建立共同的伦理准则
生命伦理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全球对话,使国际社会建立一些共同的认识基础和评价标准。事实上,国际上形成的一些伦理准则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准则。例如,1948年颁布的《纽伦堡法典》为“二战”后人体实验的开展提供了最重要的伦理指南。1963年由世界医学协会发布的《赫尔辛基宣言》更是将《纽伦堡法典》细则化,此后不断更新的《赫尔辛基宣言》反映了新时期国际社会对医学研究的伦理要求。1978年,由美国政府发表的《贝尔蒙报告》所倡导的“尊重”、“有利/不伤害”和“公正”原则被多数国家采纳。1993年世界医学理事会(CIOMS)和世界卫生组织在日内瓦制订的《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命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2002年修订)成为指导各国制定相关伦理审查办法的指南。虽然对一些复杂问题,各国并不能很快地达成一致意见,如2005年第59届联合国大会并没有就“治疗性克隆”达成一致意见,但是,解决这个问题仍然需要各国对话和相互理解。
2.确定伦理准则和监管
通过制定具体的伦理准则和法律法规:(1)明确科学家的责任,使生命科学界和医学界有章可循,保证负责任的科学研究,预防科学界的不端行为;(2)保证生命科技发展中的安全,降低研发中的风险;(3)保证研究参与者和公众的权益,促进公众对科学研究和应用的理解;(4)促进生命科技发展与国际规范接轨。
有了伦理准则和法律法规,还需要加强监管和执行。发达国家在生命伦理领域都有严格的监管机制,主要的特点是:(1)在政府机构设立新的专门机构,或者明确、调整现有的职能部门,明确责任分工。例如,对于基因治疗,美国是由国立卫生研究院(NIH)、人体研究保护办公室(OHRP)和食品与药品监管局(FDA)等3个联邦机构共同实施监管。NIH下属的重组DNA咨询委员会(RAC)和生物安全委员会(IBC)分别负责对基因治疗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和政策咨询、风险评价和研究监控,FDA也负责对基因治疗的监督和审查,OHRP侧重于对受试者的保护;(2)在现有伦理准则或法律框架下出台针对基因治疗的实施细则。在基因治疗进入临床研究前的1985年,美国的RAC就针对体细胞基因治疗制订了指导准则——《考虑要点》(Points to Consider),并探讨审查此类研究方案的细则。
3.为决策服务的科学咨询
伦理规范、政策和法律法规是规范和解决生命伦理问题的重要手段,而科学咨询是这些手段的重要基础。科学咨询是为决策提供科学证据,包括提供专业上的信息,解释重要科学数据、信息的意义和重要性,确保它们的质量等。科学咨询有助于保证科学上的可信性,澄清争论,促进政策的可接受性。坚实的科学咨询是政策和法规制定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的保证,同时也有助于生命科学技术自身的发展。
在一些发达国家,在国家层次上都设有专门的生命伦理咨询委员会,为国家相关决策提供咨询。例如,美国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对当下涉及的生命伦理问题及其对社会的影响提出一个比较全面的评估,并以报告的形式提交给行政当局,作为制定政策的参考。1997年英国多莉羊诞生后,美国政府能够在短时间采取有效的措施,就是依靠国家生命伦理顾问委员会提出的咨询建议。
4.伦理审查
为了把伦理指导原则和准则落在实处,把有效处理与解决生命科学技术和医疗实践中所遇到的伦理和价值问题,有效地保护受试者,必须建立一种正式的伦理审查机制。国际上普遍上采用的机制就是建立生命伦理委员会。生命伦理委员会是设在政府、研究机构、医疗协会、医院的决策咨询组织。为政府服务的生命伦理学委员会的功能主要是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而其他类型伦理委员会依据公认的国际伦理准则和国家制定的伦理准则,从伦理学角度审查人体试验研究,保护受试者权益。
生命伦理委员会是一个民主的机制,它涉及不同的观点和学科,以便在科学研究自由、专业知识以及人权和公众利益直接之间做出调和。生命伦理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来自多个学科的专家,例如生物学、医学、伦理学、法学、哲学、社会学、政府管理学等学科,在许多国家,通常还会有宗教学专家。另外,往往还会有一名非专业人士,如患者代表和社区代表等。生命伦理委员会可以给这些代表各种利益群体的人士提供一个互相交流和协商的平台,运用各种知识来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
5.公众参与
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公众参与相关的生命科学技术决策是沟通科学与社会的一条有效途径。公众参与的意义不单单是从专家获得科学技术信息,而且科学家应该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形成真正的对话,这不仅可以充分反映民意,也可使相关的政策措施有效地实施。
公众参与生命科学技术决策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并发展出一系列新的方法,例如,社区为基础的研究(Community-based research),共识会议(Consensus Conference),情景研讨班(Scenario workshops)等。实践表明,各种形式的公共参与十分有效。
二、 我国生命伦理研究与管理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生命伦理研究与管理的成绩
我国的生命伦理学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标志性的事件有两个:我国第一部《生命伦理学》专著的出版(邱仁宗,1987年),有关安乐死和生殖技术的伦理和社会问题的全国研讨会的召开(1988年)以及对汉中安乐死案件和上海人工授精案件的公开辩论(1988年)。20多年来,我国生命伦理学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形成了一批专业化的研究队伍和成果。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大学建立了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开设了相关课程,培养了一批研究生,出版了教材和专著。不少生命伦理学方面的学者参与了科技部、卫生部等国家层面的伦理咨询和政策制定;(2)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卫生部,1998年,2007年),《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卫生部,1998年),《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科技部、卫生部,2003年12月);(3)伦理委员会的建设初见成效。1998年,卫生部设立了“卫生部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该组织在2000年改称“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其他类型伦理委员会也初见成效,包括医疗行业协会委员会(如中国医师协会道德建设委员会)、医疗/医院伦理委员会(如很多三甲医院都有医院伦理委员会)和研究伦理委员会(如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器官移植、药品生产的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4)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重视与中国的交流与合作,标志性的事件是, 2006年8月第八届世界生命伦理学大会在北京成功召开。
(二)我国生命伦理领域需要解决的问题
1.宏观管理机制缺乏
生命科学伦理涉及到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行政部门。在我国,与生命伦理问题有关的行政部门(卫生部、科技部等)分立,很难建立起一个全国统一的法规与管理办法,而在解决一些涉及范围广的生命伦理问题时,如基因资源的管理,需要建立一种全面的决策和咨询机构。
2.对政策法规相关的伦理问题关注力度不够
近十多年来,我国在重要的生命科学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规范我国相关生命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对相关的伦理问题关注力度不够。例如,卫生部发布的《人的体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1993年)、原国家药监局发布的《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附录九:“人基因治疗申报临床试验指导原则”(1999年)和《人基因治疗研究和制剂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2003年),主要侧重于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在伦理规范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人的体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反对生殖细胞系基因治疗,但没有任何论证。
3. 伦理审查机制不健全
虽然我国的伦理审查体系已经初建成效,但从总体上看,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一个为国家生命伦理议题提供全面咨询和审查的生命伦理委员会,如直接向国务院负责的生命伦理委员会。其他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1)审查制度无法真正贯彻落实,有时只是走过场;(2)科学家保护受试者权益的意识较差,保护受试者权益的防范措施有限;(3)对于医务人员以及科研人员在生命伦理方面的教育培训还不普及;(4)相当多的伦理委员会委员没有接受过专门的伦理审查培训,水平参差不齐,对自己的定位不清,对国内外伦理准则和管理法规了解程度也不够;(5)相关人员对伦理审查活动职责缺乏基本的认识,对伦理审查时有较强的抵触情绪等。
4.伦理意识有待于提高
在我国,与生命伦理相关的领域,伦理意识还比较淡薄。例如,在基因治疗伦理审查方面,国内有两种观点:(1)只要不违反科学原理和相关法规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进行伦理审查;(2)既然西方已经充分讨论了相关的伦理问题,也有较成熟的伦理审查制度,直接“拿来”,或略加修改即可,没有必要在小题大做。
赛百诺公司“重组Ad-p53腺病毒注射液”(英文名为Gendicine)的问世让我们看到上述两种认识的片面性和严格监管的必要性。当国内媒体为之欢呼雀跃时,国际科学界却意见不一,一些科学家质疑临床试验数据的可靠性和监管的严格性。[11]
5.公众参与意识不强,培训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