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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年2月23日 13:26
疾病与人类相伴相生,并不令人过于恐慌,但是一场SARS病的流行却几乎引发社会危机。同样,冲突与纠纷是社会本身就存在的现象,但当某种冲突现象象瘟疫一样蔓延开来的时候,它对社会有机体的损害就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警觉了!cctv论文发表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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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R%{W y1r\H5J0——题记cctv论文发表])} S+T/pV#O
一、前言:一个不容回避和拖延的问题cctv论文发表F8r$o)x z OXF
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而商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1]是区分市场上不同经营主体的标记。本文所指的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是指在我国由于制度上的原因,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商号作为一项工业产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并在形式上都处于合法状态,而实际上造成和引发的一系列利益冲突现象。在我国,此类冲突是随着社会结构变迁,尤其是经济改革与发展而出现的。从法院审理或工商机关处理的相关案件的数量来看,如果说它们在十几年前还只是星星点点,那么当前已成为知识产权案件中相当重要的一类了,并呈骤增之势。可以预想,如果此类纠纷不能得到妥善处理与有效控制,不仅直接损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将会形成示范效应,导致更多的仿效者,引发更多的纠纷,破坏公平竞争与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从而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也不利于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加融入全球化的开放大业。cctv论文发表;e8j&f Y$`i7JT
本文所提出的权利冲突问题,并不是一种理论抽象,而是现实中的迫切状况,因此,必须认真对待这一问题。本文旨在对此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主要考虑:这类案件的出现及其数量呈不断上升之势的原因何在?其后果怎样?法院或工商机关应当如何作出应对?其法律依据为何?是否存在更有效的措施以减少此类冲突?这些既是当前摆在立法、行政、司法机关面前的非常现实而紧迫的问题,也是知识产权学界应予着力探讨的重大课题。
F*H9T8{P0本文试图回答上述问题,依次将阐述:(一)商标与商号冲突现象的现状与问题分析。其中包括典型个案、访谈内容以及相关数据,涉及这种现象的表现形式、在经济和法律上可能产生的问题等。(二)商标与商号冲突问题的深度分析。包括从理论层面解释其原因,剖析其后果。(三)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问题的可行性方案,包括从立法、行政与司法等多角度提出一些制度性对策。cctv论文发表t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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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状: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法律制度的自相矛盾、
4X?9t!cWa0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纠纷的两难
@4p4E5Y-h&?o0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年受理的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顺义县致和腐乳厂商标侵权一案,是人民法院处理商标与商号冲突问题较早的司法实践。本课题组的法官成员在当时就认识到解决此类冲突存在着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难题。[2]此案也使得法院与知识产权学界的相关研究者意识到,有必要认真对待商号与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问题。课题组在启动本项目后,除了结合课题组成员本身的审判与教学研究活动,还通过实际走访工商行政部门、外地法院以及相关企业,召开座谈会、研讨会,收集了大量的案例与数据材料。我们注意到,这类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已较十几年前有成倍增长,而且在行为方式上不断翻新,当事人在有些案件中的手法甚至令人称奇。同时,我们也了解到,尽管工商部门与法院在相当程度上已对这类案件进行了处理,但是仍然面临诸多疑难之处,有待论证解决。
J5P3J9R/}\;e'[2G0(一)商标与商号冲突现象的最新表征cctv论文发表exV@V} y*q#Z*j
1、“傍名牌”成为流行语
-xWbM*OS,|E"E(E0我们撷取只是其中几个典型案件,以供进一步分析的样本,但实际数量却远多于此。其他案件还有:上海的“小绍兴”、“吴良材”、浙江的“杉杉”、“雅戈尔”、“苏泊尔”、广东的“李锦记”、“日丰”、北京的“蜜雪儿”、“中信”、四川的“全兴”、湖北的“立邦”……。而在新闻报道与评论中,“傍名牌”正在成为一个流行语,其中的一个新现象就是通过到境内外注册企业名称而后在境内仿冒他人的商标。[3]
X(h6f9e8v6~6_`{0【案例1】 “松本”商标与遍地开花的松本公司
eil0[OW_1W({0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顺德松本公司)于1991年12月成立时就依法注册了“松本”商标,同时,“松本”也是该公司的企业名称的字号。发展至今,该公司现已成为拥有固定资产2亿多元,员工1600人的大型私营企业,而且,由于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排名第一、广告宣传费用投入过亿等,“松本”商标已为广大公众知晓,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属广东省著名商标,并已申报驰名商标。但随后在市场上也出现了各种名目的“松本”产品,其中典型的做法是将“松本”用作企业名称字号(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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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松本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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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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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通松本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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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2An!\*T6s[/|z0资料来源: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佛中法知初字第77号、第78号、第79号;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将“松本”被侵权案列为2000年反正当竞争案七大案件之一的材料。cctv论文发表KRF_c#A5Y!M
【案例2】“松下”vs.“香港松下”; “报喜鸟”vs.“香港报喜鸟”……
t.l+zu$Cl2|n02002年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对4起涉及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典型案件进行处理。cctv论文发表t8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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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某商人在香港注册“香港松下电器国际集团公司”,后许可顺德市一企业生产燃气具,并允许使用该企业名称。在产品名称和介绍、经销商标牌上打上“香港松下”字样。cctv论文发表|q_o4ic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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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商人在境外注册“报喜鸟服饰集团香港公司”、“香港报喜鸟”、“法国报喜鸟国际集团公司”,而后在境内许可其他企业生产服饰,以前述企业名称进行销售。cctv论文发表#M4o$U9ylu y_8v
3、广东万利达电子公司在变更名称后,将其注册的“万利达”商标转让给广东爱娃公司,爱娃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大字“广东万利达”,下面小字“授权制造商:广东爱娃公司”。“顺德万利达公司”企业名称经顺德市工商局核准使用,但该厂在使用时,隐去“顺德”字样,或名称的其余部分用小字,突出使用“万利达”三字。[4]
z1E'L;`3@pT8T-I04、涉及松本商标的案件同【案例1】。
k'eL7U:_02、冲突手法屡有创新,且对正当权利人的利益构成直接威胁
Qz`qa&Z-L$X%w0新手法之一:通过在境外(主要是香港)注册一个公司,公司名称中包含他人知名商标的字样,而后在境内进行相同产品的生产与销售。除了前述由国家工商局公布的案例外,还有新华社记者的报道: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奥普”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发现有人以“香港奥普电器有限公司”、“香港奥普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奥普浴霸”,其中一家一年的销售额达数千万元;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苏泊尔”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被宁波一家小企业在香港恶意注册“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后,真假苏泊尔压力锅争抢市场,2001年上半年真锅的销售量同比下降15%以上;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雅戈尔”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发现有人在香港注册“雅戈尔服饰(香港)有限公司”,后者于2000年在广州成立了分公司,生产的成人服装和童装在国内销售。[5]
qSVR!{*L*ZB0新手法之二:先在境外以他人商标作为商号注册公司,而后以该公司名义注册引人混淆的商标。据前述新华社记者报道,境内商人胡某一人在香港将“海尔”、“杉杉”、“雅戈尔”等全国驰名商标和“罗蒙”、“苏泊尔”、“樱花”、“爱妻”、“爱仕达”等省级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内容登记注册。胡某还以这些香港公司的名义,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香苏”、“泊尔港”、“香雅”、“戈尔港”等商标。[6]cctv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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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法之三:交叉冲突,即用你的商标当作商号进行登记,再用你的商号当作商标进行注册。上海发生的这起案件(【案例3】),足堪与“上海自来水来自海上”那句正着读反着读都一样的反正话相比。cctv论文发表R'}q h:Mb;WuQ:`
【案例3】上海“惠工”的“海菱”牌vs.上海“海菱”的“惠工”牌
i2rm&bj3Zt5M0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成立于1992年,专业生产销售工业用缝纫机,该厂的“海菱”商标于1997年申请,1998年获得注册,2002年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从2000年5月起,在浙江、上海、江苏、安徽、云南、重庆等地出现了一种“惠工”牌工业缝纫机,该缝纫机外包装及宣传资料上印着“上海海菱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制造”,产品的宣传资料内容(版面设计、颜色、中英文字内容、图标、技术参数表)及说明书也与惠工三厂几乎一致,而其价格则比惠工三厂低廉。经过调查发现,以经营工业用缝纫设备为主的浙江省东阳市华联衣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凌木,1994年就与惠工三厂有业务往来,有发票证实,曾向惠工三厂购买过缝纫机10台。1998年,华联衣车公司申请“惠工”商标,1999年12月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缝纫机、烫衣机、工业缝纫机……”。2000年4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凌木在上海闸北区注册成立了“上海海菱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7]cctv论文发表ZhM-tv/k3dC
(二)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疑难
$\_6i"oNa V ]Z0工商行政部门与法院都曾处理过此类纠纷,并在相当程度上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但是,他们在处理案件时也时时面临困境。例如,由于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立法不足问题,就常常导致行政、司法机关难以适从。cctv论文发表~(p N#v%C
1、从行政机关的角度看,其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当前的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cctv论文发表JEULA%CE
上海、广州以及温州乐清等地工商部门的相关人员在谈及此类纠纷时,普遍认为适用法律依据非常困难。我们在商标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在企业名称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但对于商标与商号发生冲突应如何处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1号,故又被简称为“81号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针对此类冲突所发布的法律文件,但地方工商局认为其本身就有矛盾之处,很难实际操作。[8]另外,尽管国家工商局1996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对于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作企业名称的情况作出了规定,但它又无法直接用于保护那些尚未被评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而此种商标被用作企业名称的情况却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例如以上所列举诸案均是。[9]再则,由于工商机关在企业登记时,对其企业名称的字号是采用核准的方式,如果由于商标权人的投诉,工商机关认为该企业字号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从而决定撤销其企业名称,则工商机关可能面临该企业提出的行政诉讼,因此,行政机关往往就不愿意承担此种涉讼风险(尽管到目前为止尚无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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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rj7Tv0工商机关在面对这类投诉时往往被认为处理不力,拖诿不决,其实也是自有苦衷。因此,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它们要么告知当事人无法解决,让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0]要么采用软硬兼施的办法,说服相关当事人变更企业名称的字号。[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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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U02、从法院的角度看,法律适用是一大困难,如何判决以及执行也是个问题。cctv论文发表1YZ(| c7jHP
法官对于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案件审理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主要集中于法律适用、如何判决以及执行上。cctv论文发表U&AB8W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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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前已述及。不过,通过司法解决毕竟有其灵活的一面。目前司法处理主要有二个途径:一是对于那些在实质上已经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但又没有被国家工商局评定为驰名商标或正在申报中的商标,在判决中通过个案认定其为驰名商标;二是在缺乏直接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以及《民法通则》第4条的诚实信用原则认定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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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ad0关于判决与执行。这里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法院对于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要求对方当事人更改商号之请求是否作出判决;二是如果作出此种判决,应当如何执行。从目前法院的一些判决书来看,对此类案件主要形成以下几种判决主文(见表2):[12]cctv论文发表1P9Mz6}Ln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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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主文cctv论文发表/~S(F9p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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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是否侵权不予认定,认为应由行政机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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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uQ0u0认定构成侵权,判决责令停止使用商号cctv论文发表I6ns?9kE A_5H
0B7B e,i"K8J0F-GlI:X0认定构成侵权,判决责令停止使用商号,并责令变更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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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6ph}x7~O{0“王致和”(北京高院,1994年)、“蜜雪儿”(北京高院,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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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H pfE7c0“小土豆”(北京一中院,2000年)、“海菱”(上海二中院,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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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成都中院,2000年)“松本”(佛山中院,2002年)cctv论文发表d G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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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各该案判决书。cctv论文发表!`m1`|2h
方式1:对于是否侵权不予认定,认为应由行政机关解决。例如,在前述“王 致和”商标纠纷案中,提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关于被告使用简写厂名‘北京市致和腐乳厂’侵犯了原告厂‘王致和’商标专用权的判决混淆了商标和厂名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厂名中的‘致和’二字是否侵害原告厂的‘王致和’商标专用权争议,应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解决,却又在判决主文中判令被告不得在其生产、销售的腐乳产品包装、标签上使用‘致和’字样不妥。”[13]cctv论文发表blu(mi-p2f
方式2:认定构成侵权,但仅判决责令停止使用,不涉及商号变更事宜。例如在【案例4】,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以“企业名称的登记与管理不在人民法院审判职权范围之内”为由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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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f6C0【案例4】“小土豆”案
4`f8Wi~X$@Lut0“小土豆”文字商标于1997年4月14日获得注册,被核定使用于服务第42类餐馆。沈阳市小土豆餐饮有限公司(沈阳小土豆公司)于1997年5月成立,1998年7月28日通过受让取得前述“小土豆”注册商标。1999年,“小土豆”商标被辽宁省工商局认定为辽宁省著名商标。2000年5月至6月间,沈阳小土豆公司在北京开设两家餐饮连锁门店。北京市东北小土豆餐饮有限公司(东北小土豆公司)于1998年12月3日成立,其店门外上方有“小土豆餐厅”字样,正门两侧设有小招牌,均标有“小土豆”文字。店外大招牌两侧也写有“东北小土豆”文字。沈阳小土豆公司指控东北小土豆公司侵犯商标权与构成不正当竞争。
a+b6Io"MSV4{M8\{+E0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被告的招牌广告突出‘小土豆’文字以及相近的字体,造成了与原告‘小土豆’商标的相同或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使普通消费者对其服务来源产生误认,造成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虽辩称自己的企业名称系合法注册、自己是使用企业名称的简化形式,但是,对企业名称的使用,应当注意规避他人的在先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关于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改正具有不正当竞争意图的商号一节,法院以“企业名称的登记与管理不在人民法院审判职权范围之内”为由不予处理。法院根据《商标法》(1993年)第4条第3款、第38条第(1)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门店的招牌广告中使用“小土豆”、“ 小土豆餐厅”、“东北小土豆”文字;赔偿损失1万元。[14]
x2Eh^A)Izp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就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作出限制”,但未就可否判令变更商号作出回答。[15]
eheT8KV3?&J9L7S|0方式3:认定构成侵权,并责令变更商号。有的法院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XX’字样,并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企业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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