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资源税 宏观经济 影响
一、我国资源税现存主要问题 (一)资源税收法律层次低 税收制度的确立是以法律形式来体现,即通过税法规定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但目前我国缺少一部真正意义的资源税税法,以暂行条例为依据,法律层次和水平低,弱化了资源税的法律执行效力。另外,资源税名义上为共享税,实际上除了海洋石油企业的资源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且收入完全归中央之外,其他资源税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完全归地方政府支配。这种分税制的管理模式随着资源的日益耗竭,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确立,现在的资源税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二)资源税收制度设计不合理 第一,计税依据不合理。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
由此可见,从量计征的资源税课税方式资源禀赋差异考虑不充分,调节深度不足。一方面,从量计征方式没有充分考虑各类自然资源的丰度、地理位置、开发技术难度的不同。